案件简介:
2015年9月,某房产咨询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与王某签订沿街房买卖合同一份 , 将位于某村的沿街房一套出售给被告王某 , 该房屋为该村的小产权房 , 王某不是该村村民 , 但其以该村村民常某的名义和原告签订合同 , 王某在该合同上签的常某的名字;该合同约定了房屋的面积、单价、总价款、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王某支付大部分房款后,某房产咨询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王某。但王某至今尚欠房款六万元未付。某房产咨询公司要求被告王某、常某支付房款 六万元及违约金二万元。
山东淄博合同律师 淄博张振海律师 编辑
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 , 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办理国家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之前 , 禁止进入房地产市场 , 因此 , 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小产权房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卖小产权房的合同实质上是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 , 故关于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淄博张振海律师编辑)
本案中,双方买卖的房屋系村小产权房屋,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来向王某主张权利。故,法院不予支持某房产咨询公司要求支付六万元及违约金二万元的诉讼请求。(淄博张振海律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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