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法第十七条角度,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格式合同提供方保险公司是主动的明确说明义务
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角度,格式合同提供方关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明显标识,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合同提供方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是被动的,格式合同相对方不要求的,格式合同提供方不说明。
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一个是主动说明,一个是被动说明,从民法典、保险法两部法律的关系看,民法典是一般法,保险法是特别法,特别优于一般。
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应是主动的。

